存了钱又用掉,忘了钱款数额的他为发泄情绪将气撒在了取款机上。近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公安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银行损失人民币7263元。
2023年6月3日上午,赵某某去某银行取钱时发现自己账户原本存入的800元只剩5元,认为自己卡内的余额无故减少,便对银行不满。当天晚上21点半左右,喝了酒的赵某某越想越气,又来到银行附近并在路边捡了一块砖头,随后将该银行一ATM机砸坏,导致无法正常使用。银行通过监控发现这一情况后报警。经价格认定,被损坏的银行ATM机配件在2023年6月3日的市场价格为7263元。
那么,赵某某的钱真的无故减少了吗?
检察官通过赵某某的银行卡支付记录发现,其存入卡内的800元是被他自己还款、消费了,并不存在“无故减少”。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发泄个人情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编有话说:自己的钱财本应心中有数,砸坏取款机实在牵连无辜。不要因为一时的情绪发泄触犯法律,自寻苦果。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