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0 21:35:55 来源: 点击: 0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有效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近日,通城县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活动,组织辖区4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走进庭审现场旁听一起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案件庭审。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化名)曾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2月7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吴某户籍所在地通城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但在社矫期间,吴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心理,于2024年2月吸食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被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4月11日,通城县法院对吴某撤销缓刑一案开庭审理。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吴某在被告人最后陈述时忏悔道:“我自愿认罪认罚,现在真的非常后悔,我不该抱有侥幸心理,以后坚决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了。”随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通城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吴四兵现场“以案说法”,对旁听庭审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教育,并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明确身份,摆正位置;二是要端正态度,规范自身行为;三是要珍惜矫正机会,早日回归社会。同时告诫社区矫正对象要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顺利完成缓刑考验期。
参加旁听庭审的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此次庭审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切实感受到了违法的代价,今后将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服从管理,努力矫正,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日前,县法院依法对吴某作出撤销缓刑一年、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事裁定。
(陈佳、熊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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