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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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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4-04-18 11:32:54 来源: 点击: 0
案例1:
撤销监护人资格,以法之名护“她”权益
——李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1.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的未成年女儿一直随二人共同生活,与王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监护关系。王某利用其监护人身份便利,多次对继女实施强奸,案发后王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该判决已生效。李某某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
       2.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王某甲作为监护人,利用抚养监护的关系长期多次对其继女实施强奸,其行为极其恶劣,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已不适宜再作为舒某某的监护人。法院根据另一监护人李某申请,依法撤销被告人王某甲监护权,指定李某作为适格监护人,切实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2:
关爱特殊群体,圆满化解残障人士离婚纠纷
——宋某诉熊某离婚纠纷

       1.基本案情
       宋某与熊某系夫妻,且均为不同程度的智力障碍残疾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宋某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崇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通知熊某应诉时,其法定代理人完全同意离婚。因当事人系特殊群体,承办法官没有简单调解离婚,而是从充分保障残疾人权益角度出发,深入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其夫妻感情状况。经调查,夫妻双方感情尚好,均不愿意离婚。只因婆媳在日常生活中偶有矛盾和两亲家因此产生误会,才引发诉讼。
       调解过程中,经承办法官耐心劝导,两亲家解开心结、消除误会,当事人当庭撤诉,并将熊某接回家中。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回访发现,熊某在婆家身体健康,一家人其乐融融。
       2.典型意义
       维护残疾人婚姻权利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判决残疾人离婚与否,将会对残疾人今后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法院对于残疾人与其配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应当更加慎重。本案中,宋某与熊某为智残人士,宋某的父亲以其法定代理人名义起诉离婚,在熊某明确表示愿意与宋某共同生活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本着维护特殊群体最大利益的考虑,依法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案例3:
助力未成年子女成长。共建抚育存款账户
——杨某诉张某离婚纠纷

       1.基本案情
       张某与杨某经登记结婚,双方发生纠纷,杨某起诉请求离婚。受案后,双方均同意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亦没有争议,但是对存款10万元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提议将财产平分,离婚后再按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杨某则认为离婚后张某可能会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反对其提议。法官站在保护未成年人子女权益的立场上,考虑到双方即使离婚,身为父母仍然需要共同维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用心抚育孩子成长。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双方均同意将这笔共同财产全部用于儿子的抚养和教育。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官积极与银行沟通,帮助双方将这笔财产通过联名存款的方式存入银行托管,以用于儿子的抚养教育开支。
       2.典型意义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的支付是为了子女的生活和成长提供必要的保障,因此双方应当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考量,确保子女能够得到充分的关怀和照顾。本案中,法院为了保障孩子未来的抚养教育权益,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作为,帮助共建离婚家庭的抚育存款账户,实现情与法的统一,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护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4:
三审合一向“家暴”亮剑,助力平安家庭建设
——饶某故意伤害案

       1.基本案情
       饶某与妻子米某在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饶某气急之下,对米某进行家暴。米某报警求助,后饶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米某的谅解。经法医鉴定米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崇阳县法院根据饶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故意伤害罪判决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被告人饶某缓刑考验期内,白霓人民法庭对饶某、米某进行定期回访,关注判后其婚姻家庭环境变化,对饶某、米某进行教育劝导,饶某、米某均认识到婚姻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性,家庭关系和睦,问题家庭得以回归正常。
       2.典型意义
       白霓人民法庭建设性的实行涉家庭案件三审合一机制,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行为,如遗弃罪、重婚罪、虐待罪,因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等刑事犯罪以及相关行政案件实施综合管辖。本案中,法庭在审理该案时不仅注重法律规则的适用,更关注情感伦理的维系,以辅正家庭不良环境、实现家庭和谐稳定为主旨,实行劝导为主、宽严相济的审理方式,对被矫正人员进行思想矫正并定期回访,帮助问题家庭回归正常。

案例5:
主动履职,保护困难儿童受监护权
——庞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1.基本案情
       2013年,庞某与王某患有精神病的女儿何乙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但未办理结婚证。2015年,何乙生育一子何丙(经司法鉴定系庞某与何乙之子)。2016年,王某及儿子何甲以庞某涉嫌强奸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庞某为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何丙一直由王某、何甲抚养。
       庞某接受社区矫正至缓刑考验期满后,曾数次欲将何丙带走抚养,但受到何甲、王某的阻挠。何甲在抚养小顺期间,拒绝将已满入学年龄的小顺送幼儿园接受教育,且其不顾何丙幼童成长需要营养,在饭食上苛待何丙,致使和丙虽已年满八周岁,但身高体重仅相当于五岁儿童。2023年初,何甲再次拒绝何丙继续入学学习。当地政府得知后,将何丙带离何甲家中,寄养于镇上,并联系何丙的父亲庞某,并告知庞某可以放弃监护权,以便将何丙送入福利院。庞某向某甲镇政府明确表示其拒绝放弃监护权,随后来到法庭请求帮助。
       法庭向庞某释明法律后,庞某于2023年向崇阳县法院申请对何甲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崇阳县法院依法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查明庞某具有抚养能力并确认何丙未来的成长环境无虞的情况下,崇阳县法院对何甲发出咸宁市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被申请人何甲立即停止对申请人庞某监护权的侵害,不得妨碍申请人庞某对何丙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2.典型意义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其作为人格权的新型法律保护方式,将预防与救济相结合,有效避免侵害人格权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可逆转的伤害,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了一种更高效、更便捷的保护措施。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保障当事人监护权的同时,有利于给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案例6:
府院联动救助困难家庭,保障未成年人成长
——程某与尧某离婚纠纷

       1.基本案情
       程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无劳动能力,其丈夫尧某存在轻度智力障碍,偶尔打零工赚钱,但收入极为微薄,无监护能力,家庭支出和家务操持完全依靠程某的父母。程某先后生下两个女儿,大女儿程甲也是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小女儿尧甲尚且年幼。两位老人近年先后患病,程父身患胃癌、程母中风。尧某为避免被家人拖累,一人搬回老家,该行为令程某心灰意冷,先后两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后,尧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抚养两个女儿,也不愿意支付抚养费,还要求程某补偿30万元。经多次协调,该案以尧某放弃30万元经济补偿、放弃对女儿程甲和尧甲的监护权为条件调解离婚。
       结案后,法庭考虑到程某家庭极为困难,积极向妇联、民政局反映情况,请求救助。县民政局经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对该家庭实施救助并依法为程甲、尧甲申请事实无人抚养的补贴待遇,这个家庭第一次有了稳定的经济支持,两个女儿的成长得以保障。
       2.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坚持以实在的社会效果为追求,不局限于在纸面上化解矛盾,及时联合跟进了解,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联动制定解决方案,助力当事人脱离困境。结案后,法院积极进行审后跟进,通过府院联动,推动民政部门为困难家庭依法进行救助,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成长条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7:
欲弃“糟糠之妻”,最终“净身出户”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

       1.基本案情
       刘某与郑某2002年1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各带一名子女),2003年生育女儿。婚后,刘某常年在外经营建筑生意,郑某在家中照顾三名子女和公婆。2005年,郑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2012年,夫妻二人将原告家的旧房改建成二层楼房。刘某的母亲、父亲均卧病数年,郑某因任劳任怨、照顾老人细心体贴,得到村民普遍认可。2013年、2015年刘某双亲去世。2016年,刘某起诉要求离婚,法庭判决不准离婚。诉讼期间,因多数村民要求为郑某对家庭尽心尽责出庭作证,刘某与村民多次发生矛盾冲突。此后刘某与郑某一直分居。2022年,刘某再次起诉离婚,开庭前,县妇联多次收到郑某及村民的信访电话。承办法官获悉后,依靠家庭文明建设联动机制,联合镇上妇女干部共同到郑某处家访,并努力做好村民工作。
       该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刘某与郑某离婚;二、女儿大学学费、生活费由刘某承担;三、位于崇阳县某丙镇的商品房一套归郑某所有;位于崇阳县某丁镇的二层楼房归郑某占有、使用和支配(待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归郑某所有);四、刘某给付郑某经济帮助10万元。
       2.典型意义
       本案中,郑某作为一名普通农村家庭女性,婚后孝敬老人、抚育子女、操持家务、忠于配偶,使丈夫刘某得以全心投入经营,对家庭作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贡献,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并无过错,获得了村民的一致认可。2016年之前,夫妻二人能够分工协作,共同维系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本应继续维持,但刘某待其父母去世、子女长成,郑某对家庭的作用不再重要,便欲抛弃妻子,有违文明、和谐、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不容于农村“糟糠之妻不下堂”的传统家庭观念。一方面,刘某的行为不仅对郑某的感情造成伤害,同时在当地村民中形成恶劣影响,引发村民的集体反感情绪,大量年长村民对刘某的行为非常痛恨;另一方面,法律要求尊重当事人对婚姻的自愿选择权利,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应当依法判决。判决离婚势必对村民朴实的传统价值观念造成极大冲击,人民群众无法满意。本案在法庭的努力调解下,历时十个小时的劝解,刘某某同意“净身出户”,并予以经济补偿,郑某对家庭的长期付出有了一定回报,维护了农村家庭妇女的合法权益,村民也普遍能够接受这一结果,对法庭的司法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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