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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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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门路”办入学?80后小伙屡教不改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诈骗“三进宫”
2024-03-20 14:25:3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杨运红)为让孩子进入理想学校,
      让孩子在最好的环境下成长,家长们真是煞费苦心。不少家长想“托关系”办入学、转学,而诈骗分子就利用这种心理趁机骗取钱财。
      3月19日,由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案件收到法院判决书,被告人章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3年6月底,被害人石某某和余某某在大冶一家茶楼老板吴某某介绍下,认识了谎称在教育局上班的章某某。石某某和余某某遂向章某某提出请求帮忙解决两家孩子入学问题。章某某承诺孩子入学是小事,他有能力解决好这件事,并当场要余某某准备好小孩的入学资料。5天后,章某某邀约石某某、余某某,并提出要准备好礼物去领导家疏通关系,石某某、余某某当即送上现金、香烟、白酒和白茶。
      从7月初到8月中旬,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章某某不断以给领导送礼疏通、领导喜欢喝茶等为由,先后5次从石某某和余某某处骗取价值一万多元的现金、香烟、白酒和茶叶等,将骗来的钱和物品转卖后用于自己小孩读书学费和伙食费。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后又得知,章某某先后于2010年12月和2020年9月因犯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判刑,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广大家长应遵守学校入学规定,通过提升孩子的能力来获取更好的发展,以自己的言传身教为孩子树立榜样。遇到诈骗,如果能更理性一点,骗子的身份一经核实很容易露馅,“能人”编出天花乱坠的谎言也经不起推敲,“托关系”“走后门”等一切“捷径”其实暗藏隐患,希望广大家长擦亮眼睛,保持理性,不要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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