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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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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法院:耄耋老人来立案,绿色通道暖人心
2024-01-15 08:07:24 来源: 点击: 0
   “李庭长,真是太感谢你们了,你们真是把我的事情当自己的事情,方方面面都在为我考虑。”
   “老人家,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我们法院干警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难事当成家事来办。”
   为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巡回法庭审判职能,2024年伊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人民法庭干警将巡回法庭“搬”进村,就地化解一起死亡赔偿金引起的纠纷。
   “如我在诉”
   1月9日,一位老人在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搀扶下颤颤巍巍地走进都镇湾人民法庭。老人80多岁,耳不聪目不明,交流起来非常吃力。慢慢了解得知,老人与儿媳因为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发生了纠纷,经村里多次调解已经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但其儿媳反悔,不予履行,希望法院能帮忙解决纠纷。考虑到老人的实际困难,李雯同志当即决定马上在村里开庭,“哪里有矛盾,我们就把法庭搬到哪里,这个老人家80多岁了,行动不便,不能让他跑路,明天我们争取调解、当场履行,让老人家不为这个事情再跑任何的路。”
   “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被告,你们就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争议,关于这个死亡赔偿金,我要好好向你解释一下。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原告80多岁了,这个死亡赔偿金里面应该是包含了原告的生活费的,理应分割。其次,死亡赔偿金本身也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内容,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它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分配,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首先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从财产损害赔偿的角度来说,死者之父也应分割。原告已经80多岁了,一直在考虑你要抚养生病的孙子,经济压力很大,但是自己毫无劳动能力了,养老确确实实成了问题,他很体谅你,并未主张按法律规定严格分割,20多万元,他仅要求你给他分6000元作为生活费,你于理于情都应该考虑一下。
   “案结事了”
   经过李雯同志的释法明理、耐心疏导,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了缓解,最终打开了心结,被告同意分割死亡赔偿金,并当场支付给原告。这种有温度的调解,代替了冷冷的判决,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庭后,法庭干警前往老人家中慰问,老人激动不已,握住李雯同志的手“李庭长,真是太感谢你们了,你们真是把我的事情当自己的事情。”
   人民群众常说巡回法庭是“家门口的法庭”,长期以来,都镇湾人民法庭继承和发扬新时代“枫桥法庭”审判经验,不断延伸自身职能,坚持把巡回审判作为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2024年,法庭将继续发挥前沿阵地优势,牢守人民立场,司法为民之所需,法庭行之所至。
   作者:王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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