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里面的钱却不翼而飞,当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能否向银行索赔?
【基本案情】
石首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小陈是A银行的储户,持有一张该银行的借记卡。2023年5月26日凌晨2点左右,小陈在武汉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中的钱在两个小时前被转走了近2万元。小陈当即带着银行卡到附近派出所报案。经当地民警指导,当日凌晨3点半左右,小陈在附近的银行ATM机上向本人的另外一张银行卡转账了50元,并在4点半左右拨打了A银行的客服电话挂失。后来经查询发现,案涉的近2万元存款是在广西南宁某ATM机上操作的。小陈认为,A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放的银行卡存在安全漏洞,导致其存款被盗取,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A银行抗辩认为,根据双方间达成的《个人银行结算管理协议》约定,预留密码的账户,凡是使用正确密码的交易均视为储户本人的行为。妥善保管密码是储户的基本义务,因储户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案近2万元是在ATM机上进行转账支付必须输入银行卡密码才能进行操作,因此该转账行为应当视为原告本人的行为。银行有为储户进行安全保障的义务,但该项义务不应当无限度的扩大。不能理解为只要客户资金发生损失,就是银行未尽到相关义务,不能要求银行因客户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而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
本案中,小陈在银行申领借记卡,双方成立借记卡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银行负有保障小陈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小陈有妥善保管身份信息的义务。
现小陈提交了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卡在广西南宁发生交易时,其本人当时在武汉的事实,已经尽到基本举证义务。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当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储蓄卡被复制和伪造。在其无证据证明持卡人未尽基本注意义务导致密码泄露等,A银行应当对小陈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A银行赔偿小陈损失16000元,该赔偿款已经到位。
法官提醒——
作为持卡人,如果遇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可在第一时间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致电给银行客服挂失止损。
2.银行卡未离身的证据,例如到附近银行网点或ATM机进行存取款、查询等交易,并保存好凭条。
3.向银行询问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
4.持银行卡、相关单据和本人身份证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留立案回执单。
5.凭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涉,如其拒绝赔偿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