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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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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弹持枪为打猎 触犯法律终获刑
2023-12-18 18:10:0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为打野鸡、杀野狗,他买了两把枪藏在家,还自己制造了大量弹药。11月30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2023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在周某经营的餐馆内查获一支疑似火铳类枪支、一瓶黑火药、一管硫磺、一袋铁弹,在场的周某之子证实上述物品为周某所有。民警与周某联系后,其主动投案,表示被查获的疑似火铳类枪支是自己三十多年前请人制作的火药枪,用于打猎,自己一直非法存放在家。
  此外,周某还主动交代自己另外非法持有一支气枪,曾购买模具在家非法制造大量气枪铅弹用于打猎,并将气枪、铅弹、少量黑火药、高压气瓶以及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等全部上缴。
  经鉴定,疑似火铳类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射击的枪支;上缴的气枪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进行射击的枪支,上缴的1566发铅弹中至少有1370颗可以认定为气枪弹。两把枪都具有正常的射击性及致伤力。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我国枪支、弹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土铳、一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非法制造气枪铅弹1370发,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周某经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制造弹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在安定祥和的环境中,保持对涉枪类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是推进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一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切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去打猎,以致逾越法律红线。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果存在类似现象应主动上交,避免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夏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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