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英检宣)事情还得从4月份的一起KTV滋事案件说起。
2018年4月26日晚,陈某等四人在英山县温泉城区某KTV唱歌,因结账与KTV方发生口角。KTV保安郝某与陈某四人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保安郝某的初中同学曾某前来“帮忙”,加入打斗。与曾某一道唱歌的夏某,看到同伴曾某加入打斗,也过去踢了陈某一脚。
本案中,夏某只踢了陈某一脚,情节比较轻微,并不构成犯罪,但在调查讯问夏某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却有意外收获。办案民警发现,夏某与几年前的一起尚未侦破的抢劫案嫌疑人有几分相似,经过讯问、比对照片、调取案卷资料,最终,犯罪嫌疑人夏某承认了自己参与了四年前的一起抢劫案。
2014年6月1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夏某同王某(已死亡)、周某、徐某四人一道乘摩托车从英山县温泉镇窜至雷家店镇一网吧附近。王某提出要搞点钱花,找了一跟钢管拿在手上,周某随身携带一把弹簧刀,欲到网吧“搞点钱”。四人先后在网吧叫出五人,通过暴力和言语威胁等手段从五人处抢到60多元钱。其间,王某指着自己先前不小心受伤的手臂向五名受害者强索“医药费”,对受害人拳打脚踢,并让其跪在地上,威胁其交出财物,若不交,搜身搜出一块钱就打一钢管。
当天,受害人之一的王某某到英山县公安局报案,英山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侦查,但之后案件一直未取得突破。文章开头的滋事案件中,警方辨认出嫌疑人夏某后,案件得以突破,警方一鼓作气,一举将剩余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周某、徐某抓捕归案。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仔细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相关证据,审查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王某(已死亡)夏某、徐某、周某采用暴力和语言威胁等手段对姜某等五人实施抢劫的行为,涉嫌抢劫罪,依法批准逮捕夏某等三人。该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释法: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也就是说,抢劫抢了一元也是犯罪。(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