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程春林 熊毅
2018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带铁撬杠来到浠水县清泉镇,伺机盗窃。19时许,杨某来到清泉镇财政局小区,见该小区一2楼居民张某家中无灯光,遂爬上张某家中的阳台,用撬杠撬开防盗网人室盗窃。张某恰好回家撞破杨某盗窃行为,杨某立即从阳台跳下逃跑。张某追赶,将杨某抓住。见逃跑不成,杨某持撬杠将张某打伤,张某还击。后闻讯赶至的群众将杨某制服并报警。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在庭审中,被告人杨某辩称自己只是盗窃不成,为逃跑才打伤张某,是故意伤害罪,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杨某属累犯,另盗窃作案一起。浠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入户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且持铁质撬杠击打抓捕人员,致使被害人轻伤,其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依照抢劫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