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检察院对县监察委移送的首例渎职案件提起公诉
通讯员 汪理 刘丹生
5月10日,由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渎职案在英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由英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系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渎职失职案件。全县各乡镇、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近百人旁听了庭审。
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英山县黄梅戏剧团团长期间,严重违反《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相关规定,安排不具备会计资质的剧团职工胡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出纳会计,并将财务、出纳、法人印章同时交给胡某某管理,默许胡某某将公款转入私人账户,未按规定监督会计年度扎账,致使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单位公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经鉴定,胡某某共计挪用公款230余万元。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单位资金轻易挪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和法庭辩论,公诉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并对本案的定罪、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并深刻悔罪,声泪俱下地宣读了悔过书,旁听人员亦深受触动,接受了一场警示教育。该案将择日宣判。
检察官释法:
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根据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的主体一般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失职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原归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管辖的渎职犯罪案件统一由监察机关管辖。根据监察法,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案件警示
不贪污、不受贿、不往自己荷包装钱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刘某某失职案敲响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警钟!启示广大党员干部“一岗双责”“两学一做”必须落在实处,不能化为一纸空谈。必须牢固树立廉政勤政理念,深刻明白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是腐败,身在岗位不作为、拿着俸禄不干事、庸政懒政怠政也是一种腐败。
十九大报告提到:党面临精神懈怠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该案中刘某某在与领导有矛盾、履职有困难之时,不是选择解决问题,而是面对困难绕道走,不向组织及时反应,而是消极履职、放任自流、敷衍了事、庸政怠政,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国法昭昭,党纪殷殷,教训深深,请大家引以为戒。(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