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陈晓红 熊毅
4月25日,记者在黄州法院获悉: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开设麻将馆,供参赌人员赌博,并提取“台子费”,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罪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简介:2016年9月中旬,张某伙同宋某、吴某、熊某、小陈在黄州某小区车库内长期开设麻将馆,该麻将馆一共设有四台电动麻将机,采取100元、20元的晃晃形式供参赌人员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提供餐饮等服务,每天上午、下午、晚上、凌晨四个时间段分别提取“台子费”,每次每桌提取110元至500元不等。从9月中旬至11月2日张某与宋某、吴某、熊某、小陈共同经营。2016年11月2日宋某又邀约陈某加入到麻将馆中,麻将馆所有盈利6名“股东”平均分配,从2016年9月中旬至2016年12月15日宋某、吴某、张某、熊某、陈某、小陈非法获利13万余元(其他5人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为赌博提供工具,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邀约他人多次到该场所聚众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千万不要误认为开设麻将馆就不属于犯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