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童曙明 王思淼 张婵
3月28日,英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外卖送餐员与外卖配送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法院依法确认某外卖配送公司与小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7年6月,被告小华(化名)通过原告某外卖配送公司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找到公司面试,双方口头约定小华工资按单计算、按月支付。公司还为小华办理了健康证。两天后,小华正式上班,送餐时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制服、头盔,自备交通工具。
小华上班10天后,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小华和第三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华负事故主要责任,某外卖配送公司向小华给付了第三人现金10000元。但因第三人伤情较重,后续费用系小华支付。小华受伤后没有上班,外卖配送公司系统认为小华算自动离职。两个月后,小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门作出“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某外卖配送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小华与公司是承揽关系,就将小华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小华与原告外卖配送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英山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某外卖配送公司与被告小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开庭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与被告是承揽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认为:在公司网站上接单送外卖,工作时着公司统一制服及头盔,接受公司制度管理,公司按单计算、按月支付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是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公司系依法成立,外卖送餐业务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其工作方式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小华虽然小华自备交通工具作为劳动工具,没有保底工资,按接单投递数量计件取酬,但是,小华仍是以公司名义接单、送餐,而在送餐业务的工作地点、时间、服务要求都听从公司的指挥安排,不能自己决定、变更。外卖送餐员每天在网上接单、按时送外卖,表明送餐员服从公司安排,没有自主权。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只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承揽任务,期限内某段时间的工作还是休息则是由承揽人自行决定的。至于报酬是计件还是计时只是计算方式不同,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此,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某外卖配送公司与被告小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同时,法官呼吁:有关部门要加大电子商务企业劳动用工监管,督查企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规范劳动用工,更好地保障特殊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