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冯帅克 刘丹生
3月5日,记者在团风了解到:近日,团风法院就被告人漆某某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漆某某因被开除心怀不满,蓄意报复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漆某某因对团风某某石材厂老板杜某将其开除一事心怀不满,便蓄意报复。2017年6月21日13时许,漆某某骑摩托车经过团风县贾庙乡漆家河村老汉餐馆时,发现被害人杜某的小汽车停在餐馆外面,便回家拿了一把长约30厘米的钢锯返回老汉餐馆。在该餐馆内发现就餐的被害人杜某等人后,便趁杜某不备用钢锯将其左手手腕、手肘及手臂多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害人杜某出具书面手续,表示不要求被告人漆某某赔偿其损失。被告人漆某某2011年11月28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团风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团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漆某某持凶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情节,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