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审:陈文雯 文/图:罗爱东、张露)2月9日,经浠水县人大常委会许可,浠水法院对涉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胡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这是浠水法院2018年执行的首例涉特殊主体案件。
被执行人胡某系浠水县人大代表、浠水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他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应分别于2017年9月9日、2017年10月9日前,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38.8万元及利息。到期后胡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胡某数次承诺履行义务,出具保证书,但未按承诺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法律规定,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须经同级人大许可。2月1日,浠水法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胡某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请示报告》。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依照法律程序,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许可法院对胡某实施司法拘留强制措施。2月9日,浠水法院依法对胡某实施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在拘留当日,胡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30万元,余款在2月10日还清。
浠水法院对特殊主体拒执案件实行“零容忍”,积极争取多方支持,仅2017年执结涉特殊主体案件17件,到位标的额400多万元,受到了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2018年将继续发力,坚持主动出门汇报和邀请上门监督相结合,努力争取党政部门的全力支持,拓宽曝光平台,切实解决涉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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