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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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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一男子持刀寻衅滋事被判处九个月
2018-02-07 00:23:09 来源:黄冈中院 点击: 0

 

    (编审:黄美泽 作者:周月桃)黄梅县洪某某在家乡寻衅滋事后,南逃到福建省,被警方网上追逃,抓获归案。近日,黄梅法院严惩凶手,一审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年1月23日晚,被告人洪某某等人在黄梅县某酒店住宿,当晚20时许,洪某某等人到酒店隔壁的副食店内玩赌博游戏机,因副食店老板娘不愿意兑换硬币,洪某某等人与副食店老板娘叫来的赌博机机主王某的同事白某发生争执,扬言要打砸赌博机,洪某某用脚踢了赌博机和白某。后赌博机机主王某邀约汤某等人到酒店找洪某某等人讨说法,双方在酒店的三楼休息平台处相遇,相互斗狠发生争执后,洪某某等人持刀将汤某身体多处刺伤。然后,南逃到福建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洪某某被黄梅县公安局上网追逃。

    2017年8月28日,洪某某被福建省武平县公安局抓获,并被送至连城县看守所临时寄押。2017年9月2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11月21日,黄梅县检察院向黄梅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梅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梅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目无国法,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某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黄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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