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熊毅 万国正
1月31日,记者在团风法院了解到:近日,团风县人民法院贾庙人民法庭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平、陈某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陈某平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夫妻共同承担该起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2015年7月9日被告陈某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孙某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孙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原告遂于当日通过银行向被告陈某平银行账户内转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夫妻二人催要该借款,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因陈某平借款时与陈某莲是夫妻关系,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但没有提供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平向原告孙某借款20万元是事实,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故原告主张被告陈某莲承担该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这起民间借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团风法院首例依据该解释规定判决的案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保护了债务人配偶的合法权益。(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