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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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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8-01-26 01:16:39 来源:黄冈中院 点击: 0

      

    通讯员:汪豆豆  文戈

 

    【案情回放】

   岑某因做生意需要,于2016年4月2日、9月13日分两次向周某借款45000元,周某用自己工商银行的信用卡为岑某刷卡支付上述借款。岑某借款后,信用卡的利息、罚息、滞纳金等一直由周某代付。时至今日,周某多次催讨此款未果,最终于2017年3月17日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4月,被告岑某因病去世,其生前在浠水县有房屋一栋,该房屋由岑某之子岑某某继承、居住,由于与前妻申某已离婚,儿子岑某某是唯一继承人。在征得岑某之子岑某某的同意后,法院依法通知岑某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案情思路分析】

焦点一:岑某是否有遗产?

岑某与申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1月2日共同生育一子岑某某,2010年12月9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在浠水县的一栋房屋归儿子岑某某所有。那么这栋房屋即为儿子岑某某个人财产。原告周某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岑某还有其他的遗产。故此,法院在本案中无法确认岑某有遗产。

焦点二:岑某某是否应当清偿本案的债务?

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岑某,岑某与原告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岑某应当清偿借款本息。但是岑某在本案的审理期间死亡,岑某某是岑某的儿子,虽然本庭征求其意见时,其表示同意参加诉讼,但在开庭时未到庭应诉,以其实际行动表示了不参加诉讼,并提交了声明明确表示不继承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岑某某虽然是岑某儿子,但岑某某放弃继承岑某遗产,所以岑某某无需清偿本案的债务。

故此,原告周某要求被告岑某某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父债子还只是民间传统说法,我国法律没有父债子还这种规定。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当然,在父亲去世后,如果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父亲的债务,这种情况下,子女就有义务返还债务了。如果子女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子女就没有义务给父亲偿还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编辑 熊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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