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涉时近两年
双方皆各执己见
法官勤调解两月结案
一碗水终于端平
“谢谢法官辛勤的工作,这笔调解款真是解了燃眉之急”。这是原告邹某领取38万多元赔偿款后真诚的感谢话。至此,一起涉时近两年的医患纠纷案在承办人麻城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夏雪华的悉心调解下成功结案。
2016年5月,邹某因病不适到麻城某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左腋神经纤维瘤。邹某听取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住院8天后,该医院医生对邹某左腋下包块进行手术切除。手术致邹某左桡神经损伤、肱桡肌以下呈完全性受损。邹某因此四处求医,仍未康复,遂诉至法院。在起诉前,邹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邹某因“左上肢桡神经损伤”致残程度属五级伤残。邹某请求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陪护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6.5万元。
麻城市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夏雪华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进行了证据交换,并梳理了争议焦点。
开庭审理时,当事双方对责任认定各执一词,原告邹某认为是医方违反手术常规,存在医疗过错;而被告某医院则认为其医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并对邹某自行做的鉴定不予认可。
必须拿出双方都认可的具有权威性的鉴定。合议庭认真组织双方重新选定鉴定机构,经双方同意重新选定了鉴定机构和确立鉴定事项。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结论为邹某神经纤维瘤为自发性疾病,与自身直接相关。医院在对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检查欠详尽;术前告知欠充分、欠妥当,加之此手术技术操作难度较大,易出现并发症,医生术前对疾病性质交代明确,对手术风险估计不足,医方的医疗过失参与度为60%到70%。邹某的左桡神经损伤构成五级伤残。
鉴定结论作出后,考虑到案件涉及后续治疗的问题,为尽最大努力平息纠纷,承办法官夏雪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再次联系医患双方,从鉴定意见入手,做双方调解工作。但双方分歧意见太大,邹某情绪激动,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夏雪华一方面耐心向邹某讲案情释法理,安抚好邹某的激动情绪;另一方面向医方阐述法律事实,讲解法律关系,重申法律义务,希望他们明白维护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性,心平气和换位思考,体谅患者的难处。
经过夏雪华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逐步消除对立情绪,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某医院自愿一次性赔偿给邹某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388713.0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