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审:黄美泽 文:周月桃)近日,黄梅县一居民沈某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2017年5月下旬至7月初,沈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2017年7月4日22时许,沈某收到吸毒人员姚某一的微信要求购买冰毒,沈某便用800元从蔡某的家中购买约0.6克冰毒,后与姚某一在古塔附近见面时,看到姚某一与姚某二、王某在一起,姚某一提议到沈某家去吸食毒品。沈某表示同意后,四人便到沈某的家中,姚某一支付给沈某毒资170元,由沈某提供吸毒工具,沈某拿出约0.3克冰毒供4人吸食。正当4人吸毒时,公安机关当场将他们抓获,查获毒品0.37克。2017年7月5日,沈某因向他人提供毒品被黄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7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沈某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
2017年11月3日,黄梅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梅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黄梅县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黄梅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目无国法,明知冰毒是毒品,却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损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沈某在其住宅内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侵犯了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都成立。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黄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