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在地铁里露出生殖器猥亵女乘客,被抓时企图逃跑还咬伤民警,发生在今年7月的“地铁5号线色狼”案宣判。新京报记者获悉,杨某因犯强制猥亵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女子地铁遇“色狼”
地铁5号线,列车行驶到大屯路东站,上来很多人。范芳(化名)感觉到,有位中年男子站在自己身后,用裆部顶她臀部。
这天是7月10日,早高峰,“我侧过身,他依然紧挨着我……我反复躲避几次,他没有收敛,继续顶我,并且前后蹭。”范芳说。
车厢里的李勇(化名)和同事也注意到这名男子。
“他眼神瞄着年轻女乘客,看起来行为异常。”李勇回忆,当时车厢内特别拥挤,男子在女乘客身后站稳,随后向她身上贴,又将腹部前顶。
李勇表示,女乘客察觉到身后异常,多次试图挪动地方,因车厢拥挤未能摆脱。列车行至惠新西街南口站时,借助上下车人流,女乘客挪换位置,闪开身体的瞬间,他看到男子下体裸露在外,又迅速将拉开的牛仔裤穿好。
“色狼”拒捕咬伤民警
事实上,李勇是一名民警。当天,他和同事穿便装在5号线北苑路北站做侦查工作,发现杨某不断窥视等车的女乘客,就跟着他上了车。
在抓捕过程中,男子反抗,企图挣脱逃跑,李勇控制住他右手时,被对方咬住手臂。
“当时车刚到站,他试图挣脱我们逃跑,我和同事抓着他的胳膊,情急下,他张口咬住我的右前臂。”李勇回忆,他足足咬了10秒,怎么都不松口。
图片显示,李勇的胳膊出现明显的圆形牙印,中间的皮肤已泛白,牙印旁还有一处带血迹的小伤口。
看到民警被咬伤,又了解到男子的猥亵行为,多名乘客上前帮忙,共同将杨某控制。经鉴定,李警官受轻微伤。
■ 庭审
性器官接触具有暴力性
这并不是杨某第一次“作案”。今年32岁的他,曾因猥亵他人、阻碍执法,于2008年12月被警方行政拘留20日。
此次猥亵他人,杨某于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处以行拘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7月21日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
因涉及个人隐私,该案在朝阳法院未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7月10日8时20分许,杨某在北京地铁5号线列车车厢内,以掏出生殖器顶被害人臀部的方式进行猥亵。在民警抓捕过程中,杨某拒不配合,将民警李某咬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妨害公务罪。
庭审中,杨某对上述指控内容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杨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只是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此外,杨某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民警执法并未出示警官证,杨某亲属已赔偿民警,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虽未实施独立的暴力、胁迫行为,但其在公共场所掏出性器官直接接触被害人,违背意志,侵犯人身权利;这种被害人事先不知情的性侵犯,在杨某性器官接触被害人身体时已完成,被害人并不能反抗;因此杨某行为,既具有暴力性也具有猥亵性。
此外,在案证据能证明民警在实施抓捕前已表明身份,被告人仍暴力抗拒抓捕并咬伤民警。
综上,杨某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3个月。
■ 追访
打击“地铁色狼”举证难
今年6月,北京警方曾集中开展地铁打“狼”行动,不满两个月抓获地铁色狼40人,其中拘留28人。
警方的集中打击令“顶友”群体浮出水面。他们是一群有摩擦癖的心理疾病患者,常出没于人多拥挤的地方,如地铁、公交、商场等,通过故意摩擦女性身体获得快感,并在社交媒体上建群交流感受。
“顶友行为一般以治安处罚的方式进行惩戒”。律师易胜华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而杨某所犯“强制猥亵罪”,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易胜华表示,地铁内“顶友”行为,一般发生于受害者无防备的情况下,对于强制手段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且一般持续时间较短、情节较轻微,大多难以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
举证难也成为警方打击地铁色狼的一大难题。
“除非抓现行,到了派出所后定性是否构成猥亵,是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还是放人,还需要看证据和情节”。民警介绍,一般情况下,女性发现受到骚扰时,会出于防卫意识制止,加之人多拥挤,其他乘客很难发现一些细微的行为,因此很难有目击证人,也给处理带来困难。
此外,地铁猥亵多发生于人多拥挤的早晚高峰,大多在隐蔽状态下进行,拍照取证难度大,一部分女性不愿站出来指证和斥责色狼的不雅行为,即便色狼被抓,女性也不愿配合做笔录,致使警方无法处理猥亵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