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曹洲、钟瑜
检察官正在与森林公安民警一起放生所查获野生鸟类
2017 年11月22 日,武穴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麻阳高速武穴市大法寺镇某村隧道项目部周围治安巡逻时,检查发现涉案地工棚外共有鸟笼78个,地套2个,活体画眉鸟127只、斑鸠2只。经过走访得知这些鸟类都是工地民工在山上利用自制捕鸟工具抓获。武穴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此情况及时反映给武穴市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武穴市检察院介入侦查活动后,对案件定性、固定证据等方面提出合理化侦查建议,并于2017 年11月23 日与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在武穴市武山湖湿地公园对查获的百余只野生鸟类均予以放生。
2017 年11月28 日,武穴市森林公安局破案后向武穴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武穴市检察院迅速安排专人审理。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候某、罗某等5人在禁猎期间使用禁止工具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武穴市检察院在三日内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候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武穴市检察院积极落实高检院“两个专项”活动的部署安排,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坚持快审快结,有力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推进建设“美丽生态武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