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徐慧珍
“我错了,我一定牢牢记住这次教训,以后绝不再恶意透支信用卡了!”走出团风县看守所的曹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46岁的曹某是一位工程小老板,经常需要资金周转,因此他在各大银行均办有额度不等的信用卡。2016年11月,他在团风农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审批下来额度1.8万元。但是,由于经营不善,他很快陷入了资金困境。2017年8月份开始,曹某未归还信用卡欠款,并更换了联系方式,消失无踪。团风农商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但曹某仍旧拒不还款。
10月下旬,团风农商行向团风县公安机关报案。县公安局迅速收集证据、立案侦查,将曹某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几天后,曹某在武汉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即县公安局将曹某押解至团风看守所,依法对其拘留并通知其家属。拘留的当天,接到消息的曹某家人将其逾期欠款本息全部还清,但此时为时已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目前,曹某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该案件已移交法院进一步审理,曹某将面临严格的法律制裁。
下一步,团风县公安局将和团风农商行联手组建司法清收专班,协同开展“信用卡逾期欠款司法清收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法律知识小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