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钟瑜
武穴两男子通过窃取他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信息盗取了多人信用卡资金。近日,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2月,吴某刑满释放后,无所事事,缺钱用,于是约上朋友陈某,二人一起谋划诈骗。2016年8月,吴某和陈某共同策划配合,在短短的三天时间里,窃取了六名被害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从而盗取他人信用卡内的资金。陈某先将窃取的信息,通过QQ发送给吴某,吴某则用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招商银行网上购物平台注册用户,并绑定被害人的银行卡,然后登录该购物平台进行购物,同时,陈某将拦截获取的消费支付验证码转发给吴某,吴某输入支付验证码完成购物。因消费支付验证码被拦截,让被害人在当时不能收到银行卡消费的信息,导致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被成功盗刷。后来,二人将盗刷的资金在招商银行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32部乐视手机,并通过淘宝网将手机低价出售,套取资金共计金额44768元。
案发后,2016年8月底,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据调查,2015年5月,吴某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刑,属于累犯,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在这个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也面临着被泄露的风险。在平时的生活中,要处处细心,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被“有心人”窃取。比如,收快递时,快递单上的信息要销毁;包含自己信息的磁卡要收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的定义以及对累犯如何处罚】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