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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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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一男子酒驾后暴力抗法
2017-10-12 18:20:0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通讯员 钟瑜 赵兆   

 

    武穴花桥镇一男子郭某喝完酒后骑摩托车上路,不仅自己受伤倒地,还以暴力行为抗法。近日,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五千元。

    今年1月底的一天傍晚,家住武穴花桥镇的郭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花桥镇派出所东侧加油站附近时,与一辆蓝色面包车发生刮擦,郭某受伤倒在地上。接到报警的民警和交警分别赶到现场处置时,郭某拒不配合,当场将花桥派出所辅警的执法记录仪抢走摔坏,又欲将对其进行酒精浓度测试的辅警的手机和酒精测试仪抢走摔坏,并大喊大叫辱骂执法民警。后郭某被民警强制带离现场,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进行了抽血采样。经检测,郭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70.40mg/100dl,属醉酒驾驶。庭审中,被告人郭某当庭自愿认罪,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今年以来,酒驾现象时有发生,为遏制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武穴市检察院一方面秉持着“快捕快诉”的原则,已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6起36人,其中已提起公诉20件20人,另有13件正在加紧办理之中。另一方面,该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通过丰富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酒驾的危害以及谨慎、规范驾驶的重要性,有效防止此类案件的增长趋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小朋友都知道say NO!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驾非常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社会后果,肇事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希望通过这起案例和今年的数据能够警醒机动车驾驶员深刻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险性,争做中国好司机!(编辑 熊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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