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钟 瑜 赵 兆
武穴某超市老板郭某及其妻子夏某打着投资的旗号,以超市扩大经营为名,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四年内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6次,吸收资金金额1279万元。近日,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夏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责令二人退赔违法所得。
案情回放
2012年,夫妻二人在超市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且资金链紧张,便公开向社会借钱融资。刚开始,夫妻俩找到要好的潘某借钱用以维持超市经营。一年后,超市经营再次出现问题。他们以更高的利息在朱某处融资本金44万元,并出具超市借据。从2013年开始,郭某和夏某二人便一发不可收拾,不断向社会吸收资金。直至2016年3月,二人一共吸收资金金额1279万元,受害者最少有36人。2016年5月,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官提醒
大家在借款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切莫被高额利息所诱,最后导致人悲财空。同时,也要提醒各位商人,进行金融融资一定要在自身可承受能力的范围之内,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触碰法律的红线。
法律小常识:如何辨别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