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徐先生问: 我是邢台市人,在一家电器公司上班。今年3月7日上午下班后,我就像平时一样去公司食堂就餐,不知道是谁把菜汤洒在了地上,脚下一滑,我就摔倒了。之后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左侧一根肋骨骨折。所以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况是否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内?
记者调查: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再次联系了徐先生,徐先生表示,我们公司是11:30下班,3月7日当天,我大概是11:50左右去食堂吃饭的。我出院后找公司协商过几次,公司却说我下班后在公司就餐时因滑倒受伤的情形,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就没有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我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呢?
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律师答疑: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单兴乔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徐先生所在公司上午11:30下班,下午13:30上班,职工就餐完毕之后,基本上就要继续投入到工作中,因此,徐先生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其次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公司食堂作为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处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最后徐先生在公司食堂就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该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综上,徐先生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期间滑倒造成肋骨骨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本报记者 刁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