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时代的今天,一言不合就斗图已经成为很多人的聊天方式。所以,各种被修改、美化过的图片逐渐变成了我们的一种语言符号。但是,你有没有想过,被你PS过的图片可能已经侵犯了别人的版权。
不要不以为然,因为大明星林志颖就遭遇了这么一件事,而且版权方的索赔金额高达110万元。
4年前一张PS图片引发的索赔案
事情是这样的,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在微博里晒出了一张PS图片:
原来,他发这张图片的目的是为了庆祝其微博粉丝量达到2100万。然而,恰恰就是这张被PS过的图片却涉嫌侵权,被原作者起诉并索赔110万。
小编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网站上找到了关于这起纠纷的通报。从法院的案件通报上我们了解到,这张图片原本是这样的↓
这是一幅名为《中华男儿》的摄影作品,原本的主题是展现我国侦察兵的真实面貌,充分反映中华民族的气节与民族精神。该作品在1997年从3.5万余幅作品中脱颖而出,获得第十八届全国摄影艺术展金奖。原作者为朱庆福,是知名摄影师,于1992年拍摄完成该幅作品。
法院在通报中写道:
在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微博中发布的图片将作品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了自己的头像,对作品进行了裁剪并配上误导性文字“2100万粉丝礼物提前来啰!光头的我造型还是可以的”。该条微博被大量的转发、评论和点赞。
原告认为,林志颖的行为致使该作品被严重娱乐化、作品表达的创作思想遭到严重曲解,与作者透过原作品想要表达的民族气节、民族精神的严肃主题背道而驰,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林志颖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林志颖和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三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合理开支5.5万元。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如何认定
根据法院的通报内容,原告认为,林志颖发布的图片“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那么,这三种权利是怎么认定的呢?
人民法院报曾做出过这样的解析:
▌署名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定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但报道同时指出,署名权的保护不能一概而论,应考虑作品实际使用的方式、目的等,尊重行业习惯或商业惯例。
▌修改权
是指作者依法所有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作品,是侵犯作者修改权的行为。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侧重于保护作者的思想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的同一性,其他人不得通过歪曲、篡改等方式改动作品而造成读者对作品以及作者思想观点的误读。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本来面目或对事物作不正确的反映,含有贬义;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经典、理论、政策等进行改动或曲解。
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要求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而曲解作品,使作品所表达之意与作者所想表达之意大相径庭。
林志颖发微博致歉:承认错误,主动赔偿
2月16日,林志颖在微博发表声明,主动承认错误,称已由律师向权利人转达歉意并主动提出赔偿意向,期望能得到权利人的谅解。
这起纠纷真是给大家提了个醒:P图要谨慎啊!!!
本期编辑:胡洪江、胡程远(转自:中国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