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在很多时候都通过网络进行,如微信、QQ等都成为人们通讯交流的普遍方式。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讨钱的有力证据?近日,福建省浦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
2016年4月20日,林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叶某借款2.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5月5日,林某以去外地追讨欠款需要车费为由陆续向叶某借款共计1000元。
2016年7月25日,林某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再次向叶某借款4620元。上述借款叶某多次向林某催讨均无果,故叶某诉至浦城县法院。林某电话辩称只借款2.6万元,剩余5620元系其他经济往来,且归还过部分借款。
庭审中,叶某提供了2.6万元借款的借条,同时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林某发布“26000+4600;30600+1000=31600”,并说“借钱还钱,天经地义 ”。
审理与说法:
电子数据加辅证判决须归还借款
经审理,浦城县法院认为,叶某与林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有借条、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历史流水、照片为证,所有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叶某要求林某偿还借款本金316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林某电话辩称借款26000元是事实,剩余5600元系其他经济往来,且归还过部分借款,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办案法官表示,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聊天工具,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可以作为证据。但要具备两个条件,即证明聊天记录的完整性、证明聊天对象就是借款双方。另外,聊天记录可增可减,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因此,除了聊天记录外,还要有其他辅证来证明借贷关系。本案中,叶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据此,法院采信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一电子数据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林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叶某借款31600元及利息。(转自 中国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