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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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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汽车变卖、质押贷款牟利 合同诈骗280余万获刑
2016-06-07 18:33:37 来源:黄石港区检察院 点击: 0

 

    通讯员 王安荣 曾珍

 

    基本案情

    假冒汽车车主,将租来的汽车变卖、质押或连环质押借款,骗取他人财物。经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3年9月,刘某某向被害人胡某租赁一辆现代伊兰特轿车,2014年4月刘某某假冒车主以4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金某。一个月后,刘某某用一辆标致508轿车从金某处将伊兰特轿车换回,并将伊兰特轿车质押给费某借款2万元。此后,刘某某又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再伪造相关证件假冒汽车车主,将租来的汽车变卖、质押、连环质押借款共25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6.36万元。

   

    检察官说法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本案中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将租来的汽车变卖、质押或连环质押借款,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检察官提示,在签订汽车、不动产等具有登记制度的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仔细核查相关证件,或者到登记部门核查登记情况,明确财物的所有权,再行签订、履行合同,切莫因为一时大意而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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