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三重境界”守护大写的中国“V” ——郧阳检察助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纪实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游客滞留境外引发的担保赔偿案
2015-07-24 01:32:5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以案说法】游客滞留境外引发的担保赔偿案

 

杨玲

当下,走出国门去领略异域风情,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时尚选择。现实中,一旦发生游客滞留境外的情况,国内及境外有关部门会对旅行社及地接社进行经济上及行政上的处罚,严重的还可能会被吊销开展出境旅游业务的许可证。

武汉一对夫妇以出境游的名义出国后失踪,办理签证业务的旅行社被处罚,进而引起复杂的旅行社间的出境保证金纠纷案。

 

旅社带队出境游,两游客境外失踪

2009年10月1日,一驾满载乘客的东航MU1153号航班从武汉天河机场起飞,经上海浦东机场中转后飞往法国戴高乐机场。航班上导游王霞正闭目养神,此次她将带领一个47人的出境游旅行团赴欧洲进行为期七天的欧洲三国游。

在浦东机场王霞就注意到李兴龙和杨凤英这对夫妻游客,他们穿着过时的衣服,拎着大大小小的旅行袋等行李,实在不怎么像要出国旅游的人。尽管心里犯嘀咕,出于职业道德,王霞还是找到团里的其他游客,协助二人换到了靠前排的座位上。

早上6时20分,航班终于抵达了法国戴高乐机场。由于飞机没有停在闸口,机场派了三台大巴在停机坪上运载乘客。此次航班的人数非常满,王霞只能和其他游客坐最后一辆巴士到达航站楼。

到达闸口后,王霞开始清点人数,发现游客李兴龙夫妇不在团中。她急忙跑到旁边的卫生间去寻找了一番,没有找到人,又赶紧拿出手机给二人打电话,发现二人根本没有开通国际长途。

“难道这两个人跑了?”一种不好的预感顿时油然而生。王霞立刻赶到法国海关处准备拦截,却被告知两人还没有出关。王霞只好带着其他的团员在取行李处边等行李边等人,可是当其他人的行李都取走的时候,李兴龙夫妇的行李还在那里空转,无人领取。

根据法国及欧盟的规定,人口失踪不足24小时不能报警,再加上旅行团时间安排得很紧,王霞只好把李兴龙夫妇的行李及护照复印件交给机场警察室,并把游客失踪一事报告了她所在的旅行社——深圳市职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旅)。

事后,王霞了解到李兴龙夫妇早就蓄谋到国外打黑工赚钱,李兴龙借口杨凤英晕机换座位,正是为了策划在机场脱团逃跑。

 

出境游业务被叫停,旅社间索赔起纠纷

深圳国旅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其业务合作单位——武汉市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外旅游)通报此事。此次欧洲三国游旅行团,深圳国旅公司委托海外旅游在法国驻武汉总领事馆办理的签证。

2009年10月16日,李兴龙夫妇在法国失踪后一直未返回国内,法国驻武汉总领事馆向海外旅游发函,称法国驻武汉总领事馆决定不再接受后者提交的签证申请材料,期限至少为6个月。因被法国领事馆叫停,深圳国旅为此向海外旅游承担了损失。

在承担了海外旅游的停签损失后,深圳国旅转而向湖北徐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东国旅)主张权利。原来李兴龙夫妇二人是由徐东国旅转团的游客。在两人的档案资料中有一份徐东国旅出具的担保书,其中第2条为若有客人滞留不归,擅自离团,延期返国,每人付罚金l0万元人民币。第3条为若有客人拒绝按时前往武汉法领馆面试销签,每人付罚金l0万元人民币。第4条为若有客人回国出机场时拒绝把护照和全程登机牌交给旅行社人员以备领馆销签,每人付罚金l0万元人民币。

在确认两名游客最终滞留境外未归的情况下,深圳职旅认为徐东国旅违反了其担保书中的2、3、4条承诺,主张后者赔偿担保金人民币60万元,并于2011年3月起诉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

游客业务为私单,保证人拒担责

对于深圳职旅的索赔,徐东国旅断然拒绝。原来,李兴龙与杨凤英并不是徐东国旅通过正常的业务往来渠道向深圳职旅输送的游客,而是徐东国旅的一名业务经理刘志强私下操作所做的私单。

2009年9月初,李兴龙多次到徐东国旅的门市部咨询出境旅游事项,在问询日本、海岛、东南亚、欧洲等多条线路后,李兴龙决定去欧洲。同年9月中旬的一天,李兴龙将签证资料送到徐东国旅,由于当时门市部内无人在场,为了获取每人1000元的私利,刘志强私自保留了李兴龙夫妇的资料,并将资料交给了学姐王霞,让王霞代办欧洲团队签证,参加其组织的欧洲游。

2009年9月25日,李兴龙二人的签证资料签发后,刘志强拿了公司的一份旧出境旅游合同与李兴龙夫妇二人签订合同,将二人的地接余款打到深圳职旅武汉睿诚假期的账户上。同时,刘志强以徐东国旅的名义向深圳职旅出具了担保书,并在担保书上加盖手持徐东国旅“出境旅游专用”章。

对于刘志强操作私单形成的担保书,徐东国旅拒不承认其效力,并认为出境旅游专用章不应用于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更不能用于担保。

此外徐东国旅还提出旅游服务义务已经转移的抗辩,因为李兴龙夫妇的签证实际由海外旅游办理,旅游服务义务已经实际由海外旅游承担,己方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认定服务义务转移,徐东国旅不担责

对于徐东国旅提出的私单效力及出境旅游专用章业务用途的问题,一审法院经调查后发现,在徐东国旅与深圳职旅的其他业务往来资料中也加盖有出境旅游专用章,且担保书主要针对的出境后滞留不归事项的担保,因此确认刘志强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担保书并不因加盖了出境旅游专用章而影响效力。

但在认定徐东国旅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徐东国旅将李兴龙二人赴欧洲游的旅游业务委托给深圳职旅,由深圳职旅负责办理签证手续,并带队组团出境旅游。但是,深圳职旅在未明确告知徐东国旅的情况下,将二人委托给海外旅游办理签证和拼团组织出境,因此深圳职旅实际上已将徐东国旅担保项下的签证、组团等旅游服务义务进行了转让。因此,徐东国旅不应对深圳职旅承担担保责任。

2013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深圳职旅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定担保责任成立,徐东国旅担责

一审判决后,深圳职旅不服提出上诉,称担保书中并未约定徐东国旅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深圳职旅负责办理有关签证手续和带队组团出境,一审判决将其作为徐东国旅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的主要争议在于本案的涉案游客究竟由谁组织出境?

经过补充举证质证及调查,二审查明:1、深圳职旅于2007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具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2、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上查询王霞的导游证信息显示,王霞具有导游资格,能够带队组团出游。3、经向海外旅游进行调查,海外旅游确认其在本案中仅负责办理签证,并未实际带队组团出游。根据查明事实,二审法院确认深圳职旅具备组织出境游业务的资质,涉案游客是由深圳职旅组织出境。

对于担保责任的承担,二审法院认为按照担保书的约定,徐东国旅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游客滞留不归的情况发生,而非深圳职旅亲自履行办理签证、组团带队出游等义务。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协议。本案中的保证人是徐东国旅,债权人是深圳职旅,债务人是两名涉案游客,其被担保的债务是根据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按期返国并办理签证注销等手续。在涉案游客滞留境外的情况下,担保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已经成就,徐东国旅应当按照担保书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014年2月,武汉市中级法院改判徐东国旅向深圳职旅支付保证金20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比较少见的因出境游客滞留不归引发的高额索赔案件,案件的审理不仅有事实认定上的困难,同时在厘清保证合同与主合同法律关系上也存在难点。事实认定的困难主要在于本案中的旅游业务非按正规程序操作的业务,既存在公司员工揽私单的问题,同时也涉及以所谓旅游品牌而非设立旅行社分社招揽业务,旅游社之间倒卖游客等不规范行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设置重重障碍。

法律适用上的难点则在于本案保证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确认。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曾有过主合同法律关系是徐东国旅与深圳职旅之间的委托关系,还是徐东国旅将与游客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给深圳职旅,从而形成游客与深圳职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争论。最终,合议庭认为本案主合同法律关系应为后者,并确认债权人为深圳职旅,债务人为涉案游客,其债务是按期返国,在被保证人两名游客未履行按期返国义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徐东国旅应向债权人深圳职旅支付保证金,作出改判的终审判决。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