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网上销售假冒电视 两男子受到制裁
梁军
枣阳市一个体户本想低价买批电视机赚点钱,收到货后才发现是假冒伪劣产品。2月18日,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液晶电视机的赵某、孙某最终收到法律的制裁,赵某被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孙某被判处罚金5万元。
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赵某租住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礼村等地,通过购买各种电视机配件自行组装液晶电视机。在未获得“TCL”、“SONY”等公司注册商标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印刷上述商标,制造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电视机,并通过其开设的“福瑞星”淘宝网店出售获利,销售金额14.1万余元。
从事电器销售多年的孙某,发现赵某网店的电视机价格比一般液晶电视便宜,深知里面的“门道”。于是,孙某联系上店铺老板赵某。之后,孙某明知赵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并向赵某提供“TCL”商标图案、样式,后将赵某生产的假冒“TCL”牌电视机销售给枣阳市个体户张某,销售金额10.4万余元。2013年2月,张某发现自己超低价买的40台42英寸TCL牌液晶电视机有问题后,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至此,这起制售假冒品牌电视窝点浮出水面。当年4月和5月,孙某、赵某先后被警方抓获。
枣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4.1万余元,属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孙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0.4万余元,属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