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缓刑期失踪 法院依法撤缓收监
阳元澈
大冶市的叶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大冶市司法局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近日,阳新法院依法撤销叶某缓刑,送交大冶市看守所收监执行。
叶某于2013年3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但叶某于2013年8月起便没有按规定到大冶市司法局经济开发区司法所接受管教,失去联系。2014年1月14日,大冶市司法局书面建议阳新法院撤销对罪犯叶某的缓刑。
2014年2月12日,阳新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大冶市司法局指派司法人员到庭听证。经查,叶某由于与其妻子闹矛盾,一气之下便换掉手机号码南下广东打工,从此便失去联系,脱离管教。
阳新法院认为,罪犯叶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脱离社区管教已超过三个月,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裁定宣布后,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大冶市司法局及时将叶某送交大冶市看守所收监执行。
法条链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