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自己犯了法,我不该将国家的树木卖给别人,我自愿认罪认罚!”近日,由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某盗伐林木罪一案宣判。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币二千元。
经查,被告人罗某某谎称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公安分局埠河段雷洲安全堤外围禁脚平台上的两处国有意杨树木共134株系其自己所有,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龚某某,并称此两处林木需尽快砍伐后以便重新栽种树苗,催促龚某某尽快将这134株意杨树砍伐。2022年12月29日至31日,在罗某某的催促及现场指挥下,龚某某组织人员将这134株意杨予以砍伐后销售给了他人。经鉴定,被砍伐的134株意杨树木活立木蓄积为47.6581立方米。
2023年8月18日,罗某某盗伐林木罪一案在公安县埠河镇雷州村公开审理,公安县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雷洲村村民、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公安分局干警、公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干警在现场旁听庭审。
庭审中,承办检察官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在法庭辩论环节,检察官现场以案说法,在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的同时,也让旁听群众认识到盗伐林木不仅违法犯罪,而且还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还需司法护航。近年来,公安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多举措开展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不断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陈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