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
2013年9月,19岁的张静进入武汉某高校英语专业学习。入学后发现对英语专业不是很感兴趣,张静计划调休其他专业。2014年初,该校制订下发了《关于做好2013级普通本学生调整修读专业工作的通知》,规定“调整修读专业报名控制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同届学生数的25%”。实际操作中,学校按照报名者第一学期的加权平均成绩排序确定参加考试者名单。
今年2月,张静报名参加新生调整修读专业考试。张静所在班级共有25名学生,按照规定该班能参加调修专业考试的指标为6人,而与张静一起报名的学生有11人,张静因期末成绩在报名学生中排名第9,未能参加调修专业考试。张静认为高校允许新生入学后调整专业是给品学兼优的学生一次重新选择专业的机会,但学校在实际操作中简单的以期末考试成绩排名作为依据,实际就是用一次考试的成绩将学生划为三六九等,人为的排除了75%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调整专业考试资格,粗暴剥夺了学生平等自愿求学的基本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及第四十条“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权利”的相关规定,将所在高校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该校作出的上述通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从事高等教育的国家事业单位,其作出的通知内容规定了调整专业学生名单确定方式,预调指标、考试科目及时间,该通知的相对人为已成为被告教学管理对象的2013级新生,而非面向被告以外的社会成员所作的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为,是对其成员的内部管理行为,属于高校自主办学所享有的自治权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宣判后,张静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6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高校作出的《关于做好2013级普通本科学生调整修读专业工作的通知》,不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行为,而是对其成员的内部管理行为,属于该校履行教育自治权利的体现,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不同高校的专业侧重点不同,不同的专业亦有不同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大多数学校在学生入学后不允许学生调整专业,但也有部分高校设置一定的条件允许学生调整专业,本案中的高校即制定了择优调整的规则。各高等院校可根据自身的教学水平和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基本原则范围内确定各专业的调整标准,是学术自治原则在高等院校办学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坚持确定择优标准亦或适当放宽调整专业考试资格均应由各高等院校根据各自的办学理念、教学实际情况和对学术水平的理想追求自行决定,法院对高校行为的司法审查不能干涉和影响高等院校的学术自治原则。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应当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学生进入高校后,成为高校管理的对象,他们之间形成的是特殊的内部管理关系,除高校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作出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开除学籍等影响学生受教育重大权利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其他绝大多数行为属于高校的自治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