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歌”是当下休闲娱乐的一种选择,在娱乐消遣中释放压力、放松心情,但是很多人不知道KTV点播的歌曲是有版权的,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KTV擅自播放使用可能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海星公司(化名)享有《某歌集》的完整著作权,共收录170首音乐电视作品,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解和诉讼。经海星公司调查发现,某KTV在未取得海星公司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 OK 方式向顾客提供点播放映服务,其中共157首侵犯了海星公司作品的放映权等著作权利,为维护合法权益,海星公司诉至荆州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KTV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通过点歌系统向消费者播放涉案的 157 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某KTV虽然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了相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该费用所涉及的著作权许可仅能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的歌曲范围内使用相关权利,海星公司并未加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涉案歌曲也未授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不能因此免除某KTV侵害他人著作权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涉案视听作品的作品类型、某KTV经营场所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取证的歌曲数量和内容、海星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并参照音集协的收费标准,酌情确定某KTV赔偿海星公司 3000 元。
法官提醒——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 KTV 著作权侵权案件类型,“K 歌”是群众娱乐消费的一项重要内容,但需要明确的是KTV播放的歌曲具有版权。本案中,海星公司对涉案157首歌曲享有著作权,KTV未经海星公司许可,对157首涉案歌曲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点播放映服务,以营利为目的,故构成侵权。
KTV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以案为鉴,增强知识产权和守法经营意识,避免产生侵权行为,更好发挥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和满足人民群众多元文化需求的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