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公司”)通过招标成为湖北省江南高速公路一期土建2标建设施工单位,后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邵阳市群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达公司”),群达公司带包含本案受害人周某共82人进建设工地施工。2013年1月,周某在加班途中被陈某驾驶小轿车撞伤,后送至公安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抢救,虽挽回生命但成为了植物人。
巨额医药费谁承担
周某治疗期间每天医药费达3000余元,截至2014年5月,已花费医疗费近百万元,其后续治疗所需费用更是一个无底洞。而在事故中,肇事司机为陈某,但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徐某,实际车主为贺某,且周某是在加班途中受伤,其用人单位是群达公司,用工单位是一公司,那么,周某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2013年11月,周某亲属就交通事故损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某、贺某、徐某和财保公安支公司共同赔偿1737499.55元。本案后因周某亲属申请工伤赔偿而中止审理;同月,周某亲属向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一公司与周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同时,周某亲属向公安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一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一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原决议;2014年3月,医院以欠缴医药费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向周某亲属追索医药费48万元;同月,一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人行决字[2013]107号认定工伤决定。
涉诉多方各执己见
该起工伤事故引发了一系列矛盾:肇事车辆仅投保交强险,肇事司机、车辆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均没有赔偿能力,周某拿不到赔偿款用于治疗,医院追索欠缴的医药费,施工单位工程款冻结影响施工……种种矛盾纠结在一起,如果处理不当,将可能导致更严重的事件发生。为了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公安县法院受理案件后,将重点首先放到了调解工作上,并决定以行政诉讼一案为突破口,由行政庭立即组成合议庭,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聚集各方当事人进行统一协调。在多次沟通协调下,各方当事人均固执己见:医院要求周某转院并补缴欠费;周某亲属要求肇事方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并要求一公司对此次工伤事故赔偿100万元且承担80万元的医药费;一公司认为周某是群达公司招来的工人,与群达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自己仅是用工单位,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巧法官协调促和谐
根据一公司的诉讼观点:一公司是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却是群达公司,由一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同时,一公司也表示愿意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部分补偿费用,但如果耗时过久,恐无力承担巨额的医药费。针对这一情况,2014年5月,合议庭决定依职权追加群达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于当月29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结束后第二天,合议庭再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协调。经过一整天的协调,各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由一公司和群达公司共同补偿周某75万元,并共同支付医院48万元医药费(不含一公司已支付的17万余元),周某出院回邵阳市治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周某追偿。协议虽然达成了,但如何执行该协议,各方当事人又因此产生了争执:一公司提出其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按协议支付款项;医院要求周某先出院;周某亲属要求先付款后出院且需安排交通工具将周某运回;一公司和群达公司共同支付123万元由谁先行支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可能导致前功尽弃。合议庭当即向院领导汇报了相关情况,及时协调相关民事庭作出解除一公司冻结款的民事裁定书,并与一公司进行沟通,说服其先行支付了123万元补偿款。随后,在公安法院的协调下,周某亲属为周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并由医院租用车辆将周某送回邵阳市。
近期,周某亲属和医院先后到法院领取了执行款,一公司和医院相继申请撤诉。同时,就周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公安法院也将于近期恢复审理,或将根据周某工伤赔偿结果作出适当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