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淘宝平台 APP 店铺使用并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对该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们通过合理途径购买的涉案产品,并未侵犯原告相应权利”。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庭之上,拥有著作权的原告东来公司(化名)与被告王某各执一词。
案情简介:方某创作了《创意国潮风宣传海报》,该作品于2021年10月在上海市版权局自愿登记,登记著作权人为上海某网络公司。上海某网络公司与东来公司签订《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东来公司以3000元价格购买前述作品著作权。2021年12月,东来公司在淘宝网店铺“某视觉”处以人民币5.88元价格购买“国潮风 psd海报”,其中包含前述作品图案。店铺“某视觉”经营者为王某。另查明,王某上架该图案期间销量为3件,价格5.88元/件。东来公司诉请判令王某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创意国潮风宣传海报》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下架该商品链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 元。
审理认为——
原告东来公司依法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未经许可通过网络销售案涉作品,应承担停止销售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侵权违法所得,被告王某未能出示案涉作品原著作权人或者原告东来公司的授权证明,综合考量案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创作难度和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销量、价格,原告为维权聘请律师参加诉讼、进行取证必然支出一定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也使得网购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案件频发,为营造良好的网络购物及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我们应从一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对网购平台服务商而言,要加强事前的审查和防范,对注册商户、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和法律提示,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侵权风险;建立知识产权投诉渠道,以及涉诉快速反应机制。在得知商户侵权后,第一时间进行初步审查,对有可能侵权的商品立即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补救措施,防止权利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二、对网络商家而言,要严把进货关,销售的任何商品,必须先确定商品不存在知识产权风险,不存在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情形。网络商家在采购过程中,应确保渠道来源合法,主动审核供货方是否具有合法授权,包括查验供货方生产经营许可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及著作权授权等质量标志的使用权证等文件,不要购买来源不明或者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
三、对于消费者及权利人而言,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如果购买到侵权商品,可依据买卖合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强化留存证据的意识,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注意保存电商购物历史记录、截屏等,做到在维权诉讼中能够充分举证。
(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