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吴丽芬)夫妻本是缘,缘尽各自安,倘若有未成年子女,就会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稀稀(化名)支付3年多的抚养费4万余元。
10岁的女孩稀稀因父母离婚后,随母亲朱某共同生活。三年多过去,陈某先后多次向陈某催讨约定好的抚养费,陈某却以各种借口拒绝。稀稀无奈之下,将父亲陈某诉至法院。
2019年1月,原告稀稀的父母朱某与陈某在黄石市某区民政局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稀稀随母亲朱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朱某与陈某共同承担,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完成学业为止;陈某可以随时探望稀稀。离婚后,陈某未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与朱某协议离婚,约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完成学业为止。该约定系被告与原告母亲经自愿协商达成,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该离婚协议,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经核算,抚养费达4万余元。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至于抚养费数额和期限,应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所能负担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