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已依法判决。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从货车帮信息平台接单,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CP1006的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到达送货点江苏省上栗县,在明知自身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且未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将4632盘各类型鞭炮从上栗县运输至洪湖市某镇后被民警现场查获。
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各类烟花爆竹内药物均为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经计算,被告人黄某某运输的4632盘各类型鞭炮中烟火药的药量总量为306.775千克。
释法说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运输烟花爆竹应取得相关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且要打开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等,黄某某明知自身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且未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仍将4632盘各类型鞭炮从上栗县运输至洪湖市某镇,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特殊涉爆物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爆炸危害巨大。希望相关从业企业和业主、司机在运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炸物品时,一定要办理相关资质,使用专业车辆运输,如果未经许可,无论是生产、运输、存储,还是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
(李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