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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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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上售假烟 三男子涉案郧县受审
2015-07-24 01:32:2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张兴利
  
    网购,价格实惠,足不出户即可挑选中意商品。巨大商机背后牵出利益链,许多人因此而犯罪。
    2014年10月21日,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淘宝店主利用淘宝交易平台非法销售烟草案件,3名淘宝商涉非法经营罪受审。
    2014年3月的一天,郧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家烟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烟店有假烟销售。经询问得知,该店店主是通过与网站客服QQ联系从网上购买所得。案发后,侦查机关迅速查明,2013年7月以来,广东两青年男子张某和周某利用他人信息在广州、深圳等地注册淘宝网店账号和支付宝账号,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在网上贩卖假冒伪劣香烟。他们通过阿里旺旺、腾讯QQ等聊天工具,与买家商定好购买香烟的品种、数量、价格后,通过电话、短信向上家福建男子郑某确定香烟订单,之后再通过快递公司将货物直接寄送至买家手中,从中牟利。公诉机关指控,郑某涉案金额达20万余元,张某、周某涉案金额达14万余元,三人均涉嫌非法经营罪。
    庭审过程中,3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网络贩卖伪劣香烟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郑某对涉案金额存在争议。经质证辩论后法庭将择日宣判。
  
    【法条链接】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定罪标准
  
    一、《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量刑档次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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