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总有人想着钻空子,投机取巧“赚快钱”,最终仍将难逃法网。9月1日,经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涂某某出售三部手机非法获利3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涂某某经营着一家数码手机店,今年1月,一位老客户吴某询问其是否收购手机等电子产品,两人相约见面后,对方拿出了三个尚未拆封的苹果手机。虽然对手机未拆封便要转卖一事有些疑惑,但涂某某也未具体询问,在进行估价后便以20950元的价格收购了三部手机,转卖后获利300元。
事后,吴某叮嘱涂某某道:“如果有人询问你是否收购过我向你转卖的手机,你可一定要回答说没有!”得到涂某某的肯定答复后,吴某执意向其扫码转账了500元钱。
4月,公安机关在办理吴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时,发现涂某某涉及其中,调查核实案情后将涂某某抓获。
6月2日,该案被移送至华容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人认为,涂某某明知手机来源不明,且很可能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涂某某积极赔偿失主2.1万元,并取得其谅解。8月8日,华容区检察院对涂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贪小利,吃大亏。在现代社会中,追求金钱和物质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目标。但是,如果这些财富来自于非法手段,那么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被法律制裁。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沦为帮凶,一旦触犯法律,终将追悔莫及。
(牛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