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源远 张兴利 为攒打工路费,王某入户盗窃;未料主人在家,反抗致人受伤;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王某面临十年以上牢狱之灾;承办法官认真查明事实,王某终获轻判。这一峰回路转的过程,正出现在近日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抢劫案件中。
2014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滨江花园小区,翻窗进入到邓某家中准备盗窃钱财,发觉家中有人便躲在阳台角落里准备伺机逃跑。被邓某发现之后,王某为抗拒抓捕掏出刀具威胁邓某及家人,其间将邓某右手戳伤,后被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经司法鉴定,邓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邓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取得谅解。
开庭前,邓某的辩护人及父母向案件承办法官告知王某户籍登记年龄不实,因此犯罪时可能未满十八周岁。为查清事实,承办法官专程前往邓某出生地所在村镇,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走访了解情况的村干部和群众,最终查明王某实际年龄比登记年龄小两岁,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庭审中,法庭当庭出示了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公诉机关亦无异议。
郧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因抗拒抓捕持刀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依法予以惩处。因被告人未劫取到财物,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宣判后,承办法官依法对王某进行了法制教育,被告人王某泣不成声,表示在服刑期间要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有用的人,不枉费法官为自己争取宽大处理所付出的辛劳。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