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王斌华
同一行政行为重复收费,黄冈一房产公司状告黄冈市房地产房管理局滥用职权违法收费。原告湖北九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由浠水县人民法院管辖。浠水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近日,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重复收费违法并退还登记费32630元。 变更登记催生重复收费
原告湖北九博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1月27日,原告在南湖桃园街开发建设“南湖学府商贸城”。工程竣工后,2013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对“南湖学府商贸城”5号、6号楼214户(住房181间、非住房33间)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受理申请后,对住房每户收取80元,非住房每户收取550元房屋登记费用,共计32630元。同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2014年4月18日,被告又收取原告32630元房屋登记费用,为被告214户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重复收取房屋登记费的行为属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请求确认被告重复收取房屋登记费行为违法,并退还32630元房屋登记费。
被告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辩称,原告湖北九博置业有限公司虽然缴纳了两次登记费,但属于不同登记产生的费用,被告不存在重复收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变更登记不合理,“民告官”胜诉
通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浠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是辖区内房屋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收取申请人的房屋登记费是其职责。2012年11月28日,被告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原告湖北九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南湖学府商贸城”5号、6号楼进行房屋初始登记,原告按国家规定缴纳了214套(间)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登记费32630元,被告调查核实后,认为原告214套(间)房屋符合登记条件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薄上。根据房屋登记薄的记载,缮写并向原告发放214套(间)房屋权属证书。但被告在办理该房屋初始登记,未以“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而是以“幢”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违反了《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2014年4月17日对该214套(间)房屋收回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该214套(间)房屋没有发生房屋所有权人、座落位址变更,房屋面积亦没有增加或减少,原告没有分割、合并房屋,不属变更登记。被告以变更登记于2014年4月18日收取原告房屋登记费属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2014年12月23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2014年4月18日收取原告湖北九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登记费32630元违法。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五日内向原告退还房屋登记费32630元。该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这起“民告官”案件,最终以“民”胜诉结尾。
近年来,“民告官”案件中民众胜诉率越来越高,说明我国在法治化道路上取得很大进步。但在为此叫好时,也要看到还有不少胜诉案件执行不了的现状。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律判决,被称为“官赖”,其频现的主要原因是权力作祟。在一些地方,权力干预司法,权力秩序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当地的社会生态;面对“官赖”,司法强制执行力度有限;某些领导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思想。
杜绝“官赖”,难点在于排除行政部门干预,重点在于强化司法力量。在法治社会,对权力的约束终究要回归法律层面。如此,保证“官”与“民”的法律地位平等才真正实至名归。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