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阳建新 通讯员 黄培英 汪建民 俗话说得好,“清官难断家务事”。把家事搬到法庭上理论,对当事人来说是无奈之举;对法官来说审理家事案件,不光要用法,还要用情和理。
这是一起当事人身份关系特殊的执行案。被执行人郑丽是申请人郑军的亲妹妹,郑军的前妻陈华又是被执行人陈刚的亲妹妹,郑、陈两家是亲上加亲的鸳鸯亲。家在农村到深圳打工赚了钱的郑军,1996年计划在麻城市内建一栋楼房。陈刚的父亲也就是郑军的岳父陈强,通过关系帮助郑军在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某村购买了一宗宅基地。1997年,郑军把建房款交给岳父陈强支配,开始建房,之后陈刚代替父亲,为郑军建房帮忙购买建筑材料、照场等。1997年底,郑丽与陈刚结婚,并一辆价值7000元的摩托车抵偿了郑军建房下欠的预制板款。1998年由郑军付款,陈刚经手对房屋进行装修。新房建成后,郑军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郑军继续在深圳打工,妻子陈华感觉住到新楼房里太冷清,遂邀请陈强和陈刚一家一起居住新楼房,两家人如同一大家人,其乐融融!
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陈强因病去世,2010年陈华也患白血病去世,之后郑军再婚,两家关系开始疏远。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原来偏远的龙池桥办事处某路45号房屋,成为临街闹市。2011年,陈刚、郑丽未与郑军商量,擅自将一楼对外出租,每年收取1万余元租金,又将二、三楼全部占用,甚至连郑军70岁的母亲也不许进屋,两家遂产生矛盾。经所在社区多次调解不能平息纠纷,2012年,郑军向麻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刚、郑丽返还房屋和租金。
麻城市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由被告陈刚、郑丽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麻城市市区龙池桥办事处某路的三层楼房返还给原告郑军,由郑军在接受房屋时付给陈刚、郑丽3万元的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郑军即将3万元案款交到法院款物返还中心,但陈刚、郑丽拒不领取3万元案款,拒绝退出涉案房屋。陈刚、郑丽于2013年3月仍继续对外出租房屋,收取两年租金2.2万元。郑军遂于2014年9月18日申请执行。
一起看似简单,而实际上是家务事难缠的执行案件摆在执行法官面前。两位年过半百的执行法官刘援农、杨德范知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亲上加亲的鸳鸯亲发展到如此恶劣的地步远非一份判决书能解决。法院通过走访这对冤家的周围群众和村干部,很快,对她们恩怨的来龙去脉有了把握:原来,陈刚、郑丽在建争议房屋时,除付出人力和物力外,还贴补了钱进去。陈刚、郑丽认为郑军补偿3万元确实太少。
了解到以上情况,执行法官决定动员郑军在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之外,再多拿点钱进行补偿,郑军同意再拿出5万元付给陈刚、郑丽,且放弃判决生效后陈刚收取的2.2万元房屋租金。但陈刚不听任何人劝解,态度横蛮,始终认为生效判决不公,明确表示肯定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退房义务。郑丽内心同意退屋,但由于说服不了丈夫陈刚,不敢搬走自己的财产。
执行案件处于胶着状态,执行法官决定实行刚柔并济的执行策略,一方面继续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陈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行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惩戒。2014年12月4日,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刚司法拘留15日。陈刚在拘留期间仍表示拒不执行。鉴于被执行人陈刚、郑丽仍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合议庭研究决定加大执行力度,于2014年12月16日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在强大压力之下,郑丽与郑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4年12月16日,郑丽拿着8万元补偿款搬离争议房屋。一起难缠的家务事,一件执行硬骨头难案,就这样被执行人员巧妙断清楚。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