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黄石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打击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和刑事犯罪,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当好绿水青山的守护人。 顺藤摸瓜深挖职务犯罪
2013年10月,一种“传染病”在黄石大王镇鹤鸣畈村蔓延。村里先后有9位村民出现食欲不振、四肢乏力、头晕心悸等严重不适,其中两位老人甚至有呼吸困难、抽搐、昏迷等危重征象。经辗转多地诊断,这个“传染病”在武汉市职业病医院被确诊为“砷中毒”。
砷是广泛分布于自然界的非金属元素,单质砷无毒,但砷化合物均有毒性。比如三氧化二砷,它的另一个常见名字是砒霜。
污染事件发生后,黄石市紧急召开市委常委会,要求把治疗放在第一位,确保患者生命安全,并提出全面检测环境、坚决关停涉污企业、坚决查处涉案人员。黄石市检察院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介入调查,意识到背后有关职能部门可能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为此,该市检察机关随即指派专人对周边有关冶炼企业开展初步调查,收集环保领域法律法规,向有关专家咨询危险废物冶炼工艺,了解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分工,并进行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经全面调查,该市检察机关迅速摸清了阳新县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家民营企业长期排放污染物、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擅自扩大生产规模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及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相关责任人、乡镇党政部门负责人的监管失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先后对7名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
其中,对原黄石市环保局副局长彭玉成、原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长洪亨龙、原阳新县环保局副局长吴远松、原阳新县环保局副局长王海标、原阳新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姜礼政均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立案侦查,对原大王镇党委书记石显芳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立案侦查,对原阳新县交通局局长周光来(大王镇前任党委书记)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目前,法院已依法判处彭玉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判处洪亨龙有期徒刑2年,判处石显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均已被作出有罪判决,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及时介入指明侦查方向
一手查办职务犯罪,一手打击污染背后的刑事犯罪。
据了解,“11.10”环境污染是湖北省首例砷污染入刑案,专业性强、涉案人员多、受害面广、社会影响巨大,在全省历史上没有先例,面临许多侦查取证难题。在侦查环节中,该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侦查监督和审查逮捕职责,保障案件侦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在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后,该市检察机关迅速指派专人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完善证据,在审查案件卷宗、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参与专案组的案件讨论,拟定详尽的引导侦查题纲,指出本案的关键证据,为侦查活动指明了方向,从而为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此案最为关键的证据是证实涉案企业行为与环境遭受污染、村民身体砷超标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肖辉介绍。
总体思路确定后,该院向公安机关提出以下引导侦查措施:一是对相关企业组建、审批、审查流程、经营情况、排放和处置废料等情况和各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调查;二是聘请有资质鉴定机构对污染源形成的时间、影响范围和程度进行专业鉴定;三是对身体砷超标村民的病情进行医学鉴定,同时对其他检体进行确认。通过依法、及时、专业的引导侦查,有效保障了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市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针对不同嫌疑人开展逮捕必要性的调查,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其中1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这些嫌疑人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股东、生产车间厂长、承租人等不同对象,每名嫌疑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必然不尽相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的5名犯罪嫌疑人,及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依法保证专案高效有序办理。
细致审核确保指控有力
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4年7月1日指定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此案涉及领域专业性强、违法生产时间跨度长、受污染区域面积广、涉案企业和人员多、受害人数众多,审查起诉难度大、挑战高。”黄石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谢峰坦言:介入伊始,便感到“压力山大”。
为此,该院迅速抽调精兵强将,从市、区两级院抽调5名优秀公诉人组建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团队,确保高质量完成专案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
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53册约2米高的案卷材料,5名公诉人相互分工、协作配合,克难攻坚、加班加点,先后提审犯罪被告人30余次,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37次,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材料17卷,完成阅卷笔录5万余字,制作了8万多字的审查报告,历时5个月最终圆满完成了案件的全部审查工作。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审查起诉案件中,发现另有2家企业和1名企业负责人在此次环境污染事件中涉嫌有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建议追诉,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
2014年12月25日,经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黄石市下陆区法院公开审理“11.10”环境污染案。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用来证明企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关系的鉴定意见展开。
“我认罪,恳请法庭宽大处理……”铁的事实不容质疑!在检察机关的有力指控下,最后陈述阶段,14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伏法!
文明执法彰显检察风采
“11.10”专案社会影响大,考验着检察机关规范文明执法水平。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秉承法治精神,始终坚持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充分体现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将程序公正贯穿办理专案的每一环节。该市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引导侦查,依照法定方式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严格审查,依照法定期限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完成审查起诉。
“污染企业能够带来部分人的富裕,却总是以牺牲大部分人的利益、幸福为代价,这种代价是巨大而痛心的,老百姓不会同意,法律也不会允许!”法庭上,国徽下,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振聋发聩,引人深思。的确,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黄石市相关领导表示,“11.10”环境污染案给黄石一记警醒,但也更加坚定了该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发展战略的信心和决心。
“对危害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要当好绿水青山的守护人!”黄石市检察院检察长尹晔斌说。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五个湖北”的今天,对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起诉、公正审判,无疑是黄石乃至湖北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