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日常的炊事和热能需求。但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商贩看到了“商机”,竟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铤而走险,偷偷出售“黑气”,最终难逃法网。
近日,经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案开庭审理,沙市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案是荆州市首例非法经营罐装液化石油气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宣判案例。
2000 年起,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夫妇开始在荆州城区贩卖罐装液化石油气。2016年8月,二人注册成立便民服务部在其居住的小区附近租赁门面贩卖罐装液化石油气。2018年至2020年间二人先后购置三轮摩托车、货车用于进购、销售罐装液化石油气。2021年4月、6月,陈某某两次因非法存储、运输液化石油气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陈某某、王某某停止门面经营继续流动贩卖液化石油气。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存储、经营液化石油气资格的情况下,在荆门市多家气站购进液化石油气后,在荆州城区对外销售牟利。经审查,期间二人非法经营数额68万余元,非法获利13万余元。
该案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由于非法经营者安全意识不足,防范措施欠缺,具有重大潜在的安全隐患。为了夯实证据、理清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注重案件证据的收集,在批捕阶段制发继续侦查取证文书,对现场扣押重罐、空罐数量、非法经营数额及违法所得等情况要求公安机关查明详情,进一步巩固证据材料,为有效指控犯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撑。
庭审阶段,承办检察官依法听取辩护人意见,针对辩护意见中提到的定性问题,在开庭中一一作出回应并详细解答,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并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庭审观摩,进一步助推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分工协作,落实监督职责,共同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
同时,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部门积极整改,第一时间与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并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为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加强溯源治理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同属燃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在明知自己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然长期贩卖,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为严重。因此,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到正规地点购买燃气类物品的同时,更要在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上严格要求,持续开展类案打击,维护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让渠道来源合法,质量有所保障,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田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