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尾随女童进入小区电梯,强行实施搂抱等猥亵行为,两个月时间作案数起,作案对象均为10岁左右的女童。2015年3月,法院判决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姚某某,个体司机,以提供手机玩游戏的方式,将4岁幼女骗上车,将其带至还建楼空房间实施奸淫。2014年12月,法院判决姚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在中心城区,家庭、学校及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密度显著高于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警方的“天网”监控系统也更加密集,令犯罪分子难以下手,但从统计数据来看,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仍有发生,尽管中心城区案发比率比较低,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城市,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地点看似更安全、更容易被家长忽视。因此,家长和未成年人必须提高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亟待加强
聂某,冒充妈妈的熟人护送9岁女孩回家,之后以糖果、廉价饰品、少量现金为诱饵多次到女孩家中、家附近与其发生性关系。2014年10月,法院判决聂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件中,被侵害的小女孩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如深夜独自外出,随意向陌生人透露家庭住址并让陌生人进家门,遇到非正常情况不知道向家长求助等,导致自己在近半个月的时间内多次被侵害。需知事前预防的效果远胜于事后干预,因此,呼吁家长、教师尽早向未成年人普及防性侵知识,包括如何防范来自陌生人和熟人的侵害。让未成年人主动避开危险,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违背伦理的极端犯罪将被严惩
金某某,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对年仅12岁的女儿多次实施猥亵、奸淫。2014年3月,法院判决金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近年来,生身父亲、继父性侵子女的极端事件偶有发生,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背伦理的极端犯罪,认真执行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必要时通过行政与司法对接,撤销和转移对失职、不适宜担任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的监护权。
坚决斩断“伸向学生的黑手”
赵某某,某省级示范幼儿园聘用制老师,利用工作便利,以哄女童午睡为名,对多名5岁左右的女童多次实施猥亵,作案一个月后案发被捕。2014年5月,法院判决赵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黄某某,武汉市某知名培优机构数学老师,利用一对一辅导学生之机,一周内两次对13岁女学生实施猥亵,2014年3月,法院判决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在这类案件中,犯罪人利用教师的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陷受害人于不能、不敢反抗的境地。而且绝大多数案件中都存在受害人被犯罪人威胁“不能告诉家长”的情形,慑于老师的威严,受害人多次受侵害却不敢对家长说,导致罪犯长期、连续作恶,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极大。2013年5月,最高法院公布了三起侵犯未成年权益的典型案件,其中就包括一起教师性侵学生被判死刑的案件,体现了最高法院对校园性侵案件的关注和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并对法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照标准,具有很强的导向性。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