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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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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三特点
2015-07-24 01:32:0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王田甜  曾 琳  黄建军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性侵儿童的案件有增长、多发趋势,据全国百名女记者共同发起的公益项目“女童保护”项目近期发布的数据,2014年以来,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媒体曝光数量急剧攀升。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高达503起,即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
    2013年10月,最高法院会同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意见》实施一年多来,武汉市两级法院依据“最低限度容忍,最高限度保护”的原则,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武汉两级法院共审结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案件37案,其中强奸案13件,猥亵案24件,依法对37人判处刑罚,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后得出,武汉市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受害人群的年龄层有两级分化的趋势。其中0-6岁的有15人,7-10岁的有7人,11-14岁的有18人。值得重视的是,低龄幼童被侵害比重较大,占到34.88%;11-14岁的小学高年级学生受害人数远高于小学低年级学生,主要是因为生理发育因素使这一年龄段的孩子较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二、熟人犯罪比例高,共有16件,占案件总数的43.24%,熟人包括教师、邻居、亲戚等。他们更容易接近受害者,再凭借其体力上的优势和特殊身份,使得侵害容易得手。三、偏远城区儿童受侵害比重大。43名未成年受害人中,生活在农村的有10人,城区的有33人。其中,偏远城区未成年被害人有25人,占受害人总数的58.13%,外地来汉务工人员子女成为犯罪分子下手的主要目标。
   
    城市低收入群体聚集地为案件高发地区
   
    61岁老汉李某某,拆迁工地务工人员,趁女邻居不备,引诱邻居6岁女儿到自己租住处强制猥亵。2015年2月,法院判决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孟某某,外籍来汉务工人员,在合租房通风处纳凉时,趁一同纳凉的女童正在熟睡,对其实施猥亵。2014年5月,法院判决孟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农村地区、低收入群体聚集地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高发区,原因一是这些地区的家长忙于生计,缺乏对孩子的监管;原因二是这些地区聚集了很多文化程度较低的社会闲散人员,而强奸、猥亵案件的作案人绝大多数是这类人。因此,要高度关注、加大宣传、从行动上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保护。

    中心城区的犯罪地点更加隐蔽

    陈某某,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尾随女童进入小区电梯,强行实施搂抱等猥亵行为,两个月时间作案数起,作案对象均为10岁左右的女童。2015年3月,法院判决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姚某某,个体司机,以提供手机玩游戏的方式,将4岁幼女骗上车,将其带至还建楼空房间实施奸淫。2014年12月,法院判决姚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在中心城区,家庭、学校及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密度显著高于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警方的“天网”监控系统也更加密集,令犯罪分子难以下手,但从统计数据来看,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仍有发生,尽管中心城区案发比率比较低,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城市,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地点看似更安全、更容易被家长忽视。因此,家长和未成年人必须提高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亟待加强
   
    聂某,冒充妈妈的熟人护送9岁女孩回家,之后以糖果、廉价饰品、少量现金为诱饵多次到女孩家中、家附近与其发生性关系。2014年10月,法院判决聂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件中,被侵害的小女孩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如深夜独自外出,随意向陌生人透露家庭住址并让陌生人进家门,遇到非正常情况不知道向家长求助等,导致自己在近半个月的时间内多次被侵害。需知事前预防的效果远胜于事后干预,因此,呼吁家长、教师尽早向未成年人普及防性侵知识,包括如何防范来自陌生人和熟人的侵害。让未成年人主动避开危险,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违背伦理的极端犯罪将被严惩
   
    金某某,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对年仅12岁的女儿多次实施猥亵、奸淫。2014年3月,法院判决金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近年来,生身父亲、继父性侵子女的极端事件偶有发生,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背伦理的极端犯罪,认真执行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必要时通过行政与司法对接,撤销和转移对失职、不适宜担任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的监护权。

    坚决斩断“伸向学生的黑手”

    赵某某,某省级示范幼儿园聘用制老师,利用工作便利,以哄女童午睡为名,对多名5岁左右的女童多次实施猥亵,作案一个月后案发被捕。2014年5月,法院判决赵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黄某某,武汉市某知名培优机构数学老师,利用一对一辅导学生之机,一周内两次对13岁女学生实施猥亵,2014年3月,法院判决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在这类案件中,犯罪人利用教师的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陷受害人于不能、不敢反抗的境地。而且绝大多数案件中都存在受害人被犯罪人威胁“不能告诉家长”的情形,慑于老师的威严,受害人多次受侵害却不敢对家长说,导致罪犯长期、连续作恶,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极大。2013年5月,最高法院公布了三起侵犯未成年权益的典型案件,其中就包括一起教师性侵学生被判死刑的案件,体现了最高法院对校园性侵案件的关注和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并对法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照标准,具有很强的导向性。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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