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4 01:32:0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谭翠云
表兄妹之间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郧西县安家乡一对表兄妹竟然结婚了。结婚登记十余年后,表妹以双方感情不合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宣告其与表哥的婚姻无效。近日,郧西法院河夹法庭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宣告这对夫妻婚姻无效并对双方共同财产和小孩抚养问题进行了调解。
家住郧西县安家乡安家河村的女青年胡海燕的母亲晏大荣与刘方华的母亲晏大菊系同胞姊妹,胡海燕与刘方华是亲姨表兄妹关系。双方从小认识,常有来往,2002年经刘方华大姑提亲,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1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于同年8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刘彬彬。2006年1月双方共同购买位于安家乡集镇供销社结两间房屋后被拆迁置换为一套两室一厅的商品房。2012年10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表妹胡海燕因此离家外出至今与表哥刘方华无联系。因此,胡海燕以双方感情不合且双方婚姻为无效婚姻为由于2015年4月诉至郧西县人民法院河夹法庭,请求宣告其与刘方华的婚姻无效,婚生子刘彬彬由刘方华抚养,共同财产房屋归刘方华所有,胡海燕不承担小孩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原告胡海燕与被告刘方华是姨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虽然隐瞒事实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该婚姻无效。据此,胡海燕申请宣告其与刘方华婚姻无效的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与小孩抚养问题,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婚生子刘彬彬由被告刘方华抚养;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房屋原告所得部分折抵小孩抚养费,另外原告胡海燕每月1号给付小孩抚养费1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但当前在一些偏远闭塞、文化落后的贫困山区,由于难觅结婚对象、经济困难等原因,还存在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现象,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为何法律要禁止血亲结婚呢?这是因为,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
(郧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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