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张光军 宋三云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吴某某在担任五峰变电站110KV及35KV配套线路工程项目部经理期间,为解决项目部职工加班费、生活费、招待费、对外协调费等费用不能在公司财务报销的问题,指使项目部报账员朱某采取虚增项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费和塔基堡坎工程费的方法,从宜昌三送电网建设分公司套取资金来解决。朱某按吴某某的要求,共套取475450元的国家输电工程建设资金。除将其中一部分用于项目部工作人员食堂生活开支费、招待费、对外协调费等费用开支外,每个月以各种名义的补助、奖金、行李费等名义私分给项目部工作人员,并记录入项目部账,私分款总额为391540元。吴某某、朱某个人分别分得44440元和44940元。
2010年6月,吴某某将项目部处理废旧物品的17000元现金予以侵吞占为己有。
二、作案手段
(一)收入不入账,直接占为己有
2010年6月,项目部报账员朱某将项目部施工过程中剩下的电缆线头子等废旧物品处理给一位名叫章某某的废旧收购老板,一共卖了17000元。章某某将这17000元转账到朱某的工行卡上,到账后,朱某将该钱取出,在2010年6月份的一天交给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吴收下并于2010年6月8日将其中12000元存入自己工行的卡上,后又将余下的5000元也存入了该卡中,占为己有。
(二)虚增费用和虚列虚假工程,套取国有资产,假借名目予以私分
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吴某某为解决项目部职工加班费、生活费、招待费、对外协调费等费用不能在公司财务报销的问题,指使项目部报账员朱某采取虚增项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费和塔基堡坎工程费的方法,从宜昌三送电网建设分公司套取资金来解决。朱某按吴某某的要求,分两次共套取475450元的国家输电工程建设资金。
三、原因剖析
(一)平时不注重思想品德修养。吴某某作为电力公司一名普通职工,凭着自身的努力,在公司作出了不少成绩而被公司领导器重,从而被公司领导委以项目经理的重任。朱某在公司财务部门也作出过不少成绩,而被公司领导信得过,从而被派到项目部配合经理吴某某掌管账务。然而,二人后来却忘记了领导们的信任和嘱托,没有真正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放松了学习,不加强思想品德修养,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随着社会的开放和发展,在电力系统建设工程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行业潜规则”,尤其是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泛滥,少数干部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吴某某、朱某他们所在的项目部地处偏僻山区的深山老林之中,远离城市,条件非常艰苦。他们认为常年累月在这种环境下工作,拿点奖金、捞点补助是应该的。更何况现在有行业法规则,不捞白不捞。于是私欲膨胀导致他们挖空心思套取国家电网建设资金,以奖金、出勤补助等名目私分,占为己有。
(三)缺乏健全的财务监督机制。在账务管理上,电力公司财务部门对下属项目部的报账,缺乏必要的审查核实机制,相关领导签字审批也只是程序式的签字审批。同时还存在一个说了算的问题,项目部对工作人员的补助、奖金等发放,缺乏统一标准,随意性很大,全凭项目经理说了算。正是由于存在账务管理上的漏洞,吴某某、朱某他们才能顺利采取虚增虚增项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费和塔基堡坎工程费的方法,套出了47万余元的国家电网建设资金,并将其中大部分私分。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