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自行车撞伤他人,应该由谁来担责呢?近日,石首法院团山法庭就调解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2022年10月,未成年人雷某骑自行车时与前方同向叶某骑行的另一辆自行车相撞,造成叶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雷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不负责任。叶某出院后因与雷某协商赔偿未果,将雷某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万余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审理中,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使案件早日得以解决,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向双方当事人客观分析案件的前因后果、利害关系,并针对责任划分问题结合具体法条进行专业释明。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雷某的父母向原告赔偿了相关费用。该案至此案结事了,矛盾纠纷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未成年人的风险驾驭能力相对较弱,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操作不当,速度过快导致交通事故,不仅需要家长承担责任,还可能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甚至祸及自身和他人生命。为了孩子的安全,家长一定要树牢交通安全意识,有效承担监护责任,把好安全关,切勿放任未成年子女违规驾驶车辆上路,以免发生意外,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张义)